中国民盟章程 修正(中国民盟章程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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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盟章程修正
第一章 总则
第一节 中国民主同盟(以下简称“民盟”)成立于1941年12月21日,是中国各民主阶级的代表人物、爱国民主人士和爱好和平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各党派、团体和独立人士的联盟组织。
第二节 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团体。民盟的任务是团结广大的民盟成员和民主人士,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民主统一战线活动,为中国民族独立、人民解放、民主和社会主义事业服务。
第三节 民盟的目标是:
(一)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,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;
(二)维护世界和平,反对霸权主义和侵略主义;
(三)促进国家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,维护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;
(四)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,促进人类和谐发展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民盟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,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,由中央委员会领导。
第二节 民盟的代表机构是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,各级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,各级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。
第三节 民盟的中央领导机构是中央委员会,由中央委员会主席、常务副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,主席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,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,副主席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。
第三章 政治纲领和活动方针
第一节 民盟的政治纲领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改革开放的方向,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
第二节 民盟的活动方针是:推动民主法制化,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,促进文化、科技、教育、卫生事业的发展,促进全民族团结和谐,维护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。
第三节 民盟的活动形式是:发动各级民盟组织和广大民盟成员,开展调查研究、提出建议和意见、开展政治宣传和舆论监督、举办各种研讨会、座谈会、公开讲座等活动,积极推动民主改革和政治建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