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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19条(拘留中的常识和规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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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留中的常识和规定

第一节:入狱基本常识

一、入狱前需知悉的事项

1、被关押前应准备齐全自己的证件、钱财等个人物品,并将其妥善安放。

2、被关押时,应尽量保持镇定,自觉配合现场民警的工作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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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入狱时要接受身体检查,如发现患有传染病等重大疾病,要立即报告警方并接受必要的治疗。

4、根据监管严密,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,如不擅长做饭、洗衣等生活技能,应尽快学会并自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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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入狱后的生活注意事项

1、晨、晚点名时应在自己铺位上静坐,不得待在床铺上或离开房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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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服刑期间,不得裸露,暴露,身上的衣物或被单要随时保持干净整洁。

3、保持生活纪律,遵守大声喧哗,乱捣乱闹等行为。

4、维护与家属联系的权利,可通过书信、会见等方式进行。

第二节:拘留人员的基本权利

三、拘留人员的人权保障

1、拘留所从警申请决定拘留时,必须依照规定人数,不得超过规定期限。

2、被拘留人因事实不清,应及时纾解拘禁措施,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
3、被羁押者有权拥有律师以及同技术辩护事务代理于其咨询、会见、拜访,并随时接受法律援助。

四、保护家庭来往权和通信自由权

1、拘留所应为狱中探监创造方便条件,拘留人有维护家庭来往权的权利。

2、保障拘留人与外界的通信自由权。

3、减少费用,缩短会见时间等,降低会见难度。

第三节:关于服刑期满和假释的规定

五、关于服刑期满

1、拘留期间将通过司法程序,对拘留人员进行智能尽职审查,定期征求家属意见,研判是否能够获得释放。

2、到达刑期满日,服刑人员认罪态度、行为表现以及执行刑罚现状等材料的审核,应当得到执行部门的批准。

六、关于假释

1、具有特殊情况的服刑人员,符合法律规定,可以申请假释。

2、申请假释条件如下:

(1)服刑期满时间不足规定刑期的2/3的;

(2)未终身监禁的罪犯,刑期未满两年,以及前科不重,尚未屡次犯案等情况。

(3)服刑表现良好,能够符合进行社会重新适应的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