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19条(拘留中的常识和规定)
拘留中的常识和规定
第一节:入狱基本常识
一、入狱前需知悉的事项
1、被关押前应准备齐全自己的证件、钱财等个人物品,并将其妥善安放。
2、被关押时,应尽量保持镇定,自觉配合现场民警的工作要求。
3、入狱时要接受身体检查,如发现患有传染病等重大疾病,要立即报告警方并接受必要的治疗。
4、根据监管严密,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,如不擅长做饭、洗衣等生活技能,应尽快学会并自理。
二、入狱后的生活注意事项
1、晨、晚点名时应在自己铺位上静坐,不得待在床铺上或离开房间。
2、服刑期间,不得裸露,暴露,身上的衣物或被单要随时保持干净整洁。
3、保持生活纪律,遵守大声喧哗,乱捣乱闹等行为。
4、维护与家属联系的权利,可通过书信、会见等方式进行。
第二节:拘留人员的基本权利
三、拘留人员的人权保障
1、拘留所从警申请决定拘留时,必须依照规定人数,不得超过规定期限。
2、被拘留人因事实不清,应及时纾解拘禁措施,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3、被羁押者有权拥有律师以及同技术辩护事务代理于其咨询、会见、拜访,并随时接受法律援助。
四、保护家庭来往权和通信自由权
1、拘留所应为狱中探监创造方便条件,拘留人有维护家庭来往权的权利。
2、保障拘留人与外界的通信自由权。
3、减少费用,缩短会见时间等,降低会见难度。
第三节:关于服刑期满和假释的规定
五、关于服刑期满
1、拘留期间将通过司法程序,对拘留人员进行智能尽职审查,定期征求家属意见,研判是否能够获得释放。
2、到达刑期满日,服刑人员认罪态度、行为表现以及执行刑罚现状等材料的审核,应当得到执行部门的批准。
六、关于假释
1、具有特殊情况的服刑人员,符合法律规定,可以申请假释。
2、申请假释条件如下:
(1)服刑期满时间不足规定刑期的2/3的;
(2)未终身监禁的罪犯,刑期未满两年,以及前科不重,尚未屡次犯案等情况。
(3)服刑表现良好,能够符合进行社会重新适应的条件。